新華網廣州8月22日電(“新華視點”記者張紫贇、劉宏宇)日前,廣東東莞大朗鎮一份“攤派教育募捐參考標準”被曝光——“正科6000,副科5000,正股(副股)3000,其他公務員、在編合同制人員、合同制人員2000”。這一事件引發社會對“行政逼捐”亂象的熱議。
  不僅“逼捐”,還強制安排捐多少。這種變了味兒的捐款並非孤例。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等專家呼籲:儘快完善相關立法,叫停“行政命令式募捐”,莫讓權力綁架公益。
  “逼捐”名目繁多,按級別高低定數額“潛規則”盛行
  日前,東莞大朗鎮的多位公務員曝光了該鎮“攤派教育募捐參考標準”:“正科6000,副科5000,正股(副股)3000,其他公務員、在編合同制人員、合同制人員2000,合同制以下人員自願。”
  公眾質疑,“非合同制人員自願”,說明合同制以上人員為“非自願”。
  大朗鎮方面回應,此次募捐主要是用於該鎮自8月8日起成立的教育發展資金,資金的主要募捐對象為鎮黨政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社區(村)、外出幹部、企業家,以及廣大人民群眾,遵循自主自願原則。
  據瞭解,大朗鎮教育發展資金的發起人為鎮教育局。為此,大朗鎮專門成立了教育募捐活動監督組,並制定了《大朗鎮教資基金管理辦法》,還向社會公佈了接受募捐的銀行賬戶名:“東莞市財政局大朗分局”。
  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教授張光認為,且不說“參照標準”有變相強制捐款的嫌疑,僅這種行政募捐方式,就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越位行為。我國《公益事業捐贈法》第四條規定:“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,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。”可現實中,政府經常憑藉行政權力、使用強制手段主導開展面向全社會的慈善募捐。
  某網站近日發起一項關於“政府向公務員變相強制捐款,你咋看”的網絡調查,共2858人參與,調查結果顯示:82.75%的網民認為“不妥,公務員也要生活,還是應該自願”。
  “每年都得捐,不捐就遭或明或暗的批評和譴責”,很多公務員吐槽。水利系統的工作人員易偉入職兩年,每年都被要求對兩個固定項目捐款,一個是“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母親獻愛心”捐款,另一個是為定向幫扶的貧困縣進行捐款。
  易偉說: “說起來是自願捐款,捐多捐少都可以,但實則不然。而且‘不能捐得比領導多’是個‘潛規則’,比如大領導捐300元,那麼部門主任就會捐200元,科室主任就只捐100元,到了我們普通員工,一般就只能捐50元。”
  “行政逼捐”花樣繁多。“教育資金募捐、鄉鎮道路改善募捐、治水工程資金募捐等等,也不說你同不同意,上級部門就強行從工資中扣除。”一位公務員告訴記者。“每年單位都會有固定捐款項目,名義自願,其實不捐根本不行。”在北京某國企工作的陳雨說。
 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,政府依賴公共財政提供公共服務,沒有理由再以募捐為由頭獲取社會資源。“募捐”應該是為不可預料的、意外的、短期的項目或突發事件而展開的籌款。
  破壞慈善事業獨立性,自收自支形成監管盲區
  “政府發動募捐,企業及個人能拒絕嗎?”金錦萍分析說,募捐本該是一種發自內心的善意行為,捐不捐、捐多少都應該是自願行為,這種行政權力綁架之下的募捐帶有很強的強制性色彩,長此以往,有可能打擊普通公民捐款的積極性,並且擠占民間募捐資源。
  --壓力之下,“逼捐”扭曲慈善本意。“這種來自上級有形或無形的壓力,使大家心存不滿。”陳雨說。
  記者從湖北隨縣教育局網站查找到一份《2014年“愛心助學”活動實施方案》,稱該縣2014年將籌措不低於50萬元的資金,具體方法有開展結對幫扶活動,組織教育系統幹部進行一次募捐活動等。這項強制募捐引發了不少基層教師反感。
  該縣一位教師公開稱:“該縣教師收入不高,實際到賬月工資只有2000元左右甚至更少。自願捐款收效甚微,有的學校乾脆搞起黨員幹部帶頭捐100元、普通教師捐50元的變相攤派,甚至要求學校雇請的臨時工也參與其中。”
  --“最大的危害是對整個公益機制的破壞。”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賈西津認為,目前,社會管理方面處理公共事務有兩套系統,一個是政府依賴“稅收”機制去獲得處理事務的經費,一個是社會自願捐贈的公益機制。“行政募捐是用‘稅收’機製做公益,這種政府干預公益的思路與做法一旦形成慣性,將影響公益事業的獨立性,很可能使其淪為一些地方政府的“第二稅收”。”
  --自收自支誰來監管?大朗鎮強捐事件中,鎮政府方面回應稱募集資金進入專用賬戶,堅持收支兩條線的財務管理制度,將用於校舍建設、設備購買等方面。但仍然被公眾質疑“自收自支”的合理性。
  “每次捐款後只能看見捐款明細公示,卻從未看見資金使用公示,錢去哪兒了?”易偉說,目前,社會上存在的一些行政命令式募捐,基本看不見捐贈資金使用去向的公開,資金使用的安全與效率令人擔憂,
  --“權力濫用”讓“權錢交易”更具隱蔽性。從事房地產開發多年的老呂告訴記者,在行政命令下組織的各類募捐活動,不僅面向機關工作人員,還面向所在地區企業。於是,捐款多的,就成為地方政府眼裡的“好孩子”,能從後期享受“獎勵政策”的回饋。而捐款少、不捐款的企業,便總是會被設置各種“潛在障礙”。這種行為看起來像是做公益,其實一定程度上是更具隱蔽性的“權錢交易”。
  政府不應成募捐主體,慈善事務交還社會組織
  專家們呼籲禁止一切以慈善為名義的攤派,還慈善本來面目。馬懷德說,隨著國家現代化治理步伐的加快,要釐清政府和慈善之間的關係,讓政府的歸政府、民間的歸民間。“政府要管的是公共財政,對於這種慈善捐贈,應該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承擔,政府應該起到監督作用。”
  “目前,社會上對於行政募捐並沒有清楚的認識,甚至不覺得捐款給政府有何不妥。正因為此,越來越多的部門機構開始設立各種資金,接受社會捐贈。必須儘快糾正一些政府部門及公眾的這種認知誤區,因為政府不能作為日常捐贈的接受主體。”賈西津認為政府應該轉變職能,將慈善募捐這種社會事務交還社會組織。
  “目前,《公益事業捐贈法》並未明確規定募捐發起人的資格、條件,以及捐助人和受助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。由於缺少具體明確規定,無法對行政命令式募捐等亂象進行有效規範和監督。”金錦萍建議,儘快從全國層面立法規範募捐行為。“如果專門立法尚不成熟,建議在目前正在起草的《慈善事業法》中單設一章規範募捐行為,首要明確政府不應成為募捐主體。”
  此外,金錦萍還提出,對於有關單位假借各種名義開展的“強捐”,要進行問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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